福大经管院委[2023]20号
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印发《bat365官网登录入口校园宣传阵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系、各研究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学院宣传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根据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特制定《bat365官网登录入口校园宣传阵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中共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委员会
2023年5月9日
bat365官网登录入口校园宣传阵地管理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宣传工作,加强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宣传阵地是指学院各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宣传政策、表达思想、传递信息、营造氛围的各种载体,主要包括宣传栏、标语、横幅、海报、广告、广播、网络、电子屏幕、新媒体、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二条 学院宣传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上级党委、学院党委的工作部署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宣传积极健康的主流校园文化;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信息,不得发布涉密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商业广告信息。
第三条 学院宣传阵地由院党委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具体归口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二章 宣传栏(含公告栏)的管理
第四条 院内宣传栏(含公告栏)由学院统一规划、统一分配使用;宣传栏采取院党委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具体管理相结合的两级管理体制;院党委统一规划、宏观管理与督查指导宣传栏的建设、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由各部门和社团使用的宣传栏,应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宣传栏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部门要对宣传栏内容的政治性、思想性、真实,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宣传栏的整洁、美观。
第六条 宣传栏的版面设计要图文并茂,美观大方,突出特色;文字要使用国家统一的规范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随时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宣传栏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不得在公告栏之外的地方张贴信息,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并限期清除。
第三章 标语、横幅、宣传牌、海报、广告的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和社团需要在院内张贴海报标语、摆放活动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必须报院党委办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悬挂。
第八条 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需要在校内张贴海报标语、摆放活动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必须提前把海报、标语、横幅报院团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悬挂。
第九条 张贴海报标语,摆放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只能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并且不得破坏学院的设施和影响院容院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
第十条 必须注意宣传物品的整洁、美观、安全,并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立即由本单位自行撤除;若在使用期内遭受损坏致使宣传品不能再发挥作用或影响院容院貌的,要马上收回。
第十一条 院内所有广告宣传品的张贴与发布,必须报经院党委办公室批准,并在指定的公告栏内张贴,凡未经审批而发布的广告招贴、灯箱、牌匾、条幅、布幔、霓虹灯、路牌以及院内各媒体上的广告皆为非法广告,须立即取除。
第四章 学术讲座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按照“谁主办、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系、各办等组织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讲坛、论坛、年会等,须按学校规定,在福州大学宣传工作信息化平台上申报,经学院领导审核后,上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各系、各办等应当对邀请的报告人情况(身份信息、思想素质、主讲内容等)、报告人所在单位意见等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学术讲座要体现浓厚校园学术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的宗旨。主办单位要加强过程监管,在活动进行中,如发现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
第十四条 切实做好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保密工作,严禁通过网络传送涉密信息和文件。涉及舆情、社情动态、宗教、民族、外交等敏感问题的调查,其数据、素材不得公开,研究成果去向要登记备案。
第五章 音像录播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由学院负责组织摄影摄像。各系、中心及社团开展的一般活动,摄影摄像工作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凡院内公共场所播放的音像资料,须由院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 凡院内播放的音像资料,必须做到内容健康,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音像制品的来源要保证渠道正规,严禁播放盗版、走私片及格调低下片。
第六章 学院网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八条 在学院网上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应严格按照《福州大学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所发布内容需经过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后,方得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七章 微信公众号管理
第十九条 院内微信公众号由院党委直接领导,并负责相关内容、发布时间的审批把关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微信公众号的内容须经负责人审定,由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